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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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畅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和畅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借款本金224万元; 二、被告杭州和畅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借款利息42855.77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按编号637112018000617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三、被告杭州和畅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浙(2017)湖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693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462元,减半收取127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731元,由被告杭州和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余杭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和畅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