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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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泰煌饮食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再8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5767号民事判决为: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80万元,利息218660.37元、复利12315.07元,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名下的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438号城市绿洲花园19幢6单元311室房屋和***名下的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89号1幢2单元403室房屋,分别在债权数额85万元和95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京泰煌饮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泰煌饮食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9248元,由***负担,南京泰煌饮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鉴定费1639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