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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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会民各项损失84312.4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鉴定费800元,由被告石家庄八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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