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古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2月11日利息12000.78元、罚息24899.58元,此后罚息按年利率9.00058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32000元。

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不动产变卖、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80元,减半收取15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90元,由五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项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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