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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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 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 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的利息为61635.6元、罚息为172655.27元,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2.9005775%计算),并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赔付律师费20万元; 二、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74元,减半收取为223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37元,由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