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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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博思达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扬州百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红日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宝华古典园林景观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所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07245.15元、罚息26334.4元(罚息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及律师费5456元,合计939035.55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扬州博思达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红日机械有限公司、扬州百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宝华古典园林景观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9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扬州博思达食品有限公司、扬州市红日机械有限公司、扬州百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宝华古典园林景观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缴诉讼费18790元,九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时加付1879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19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杜建军 人民陪审员 赵元敬 人民陪审员 王 露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鲁天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