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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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优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钊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的利息8005.73元、罚息2760.88元,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赔偿律师费5725元; 二、被告***、***、***、南京钊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优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875.5元,由被告***、***、***、***、南京钊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科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优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