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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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46901.84元; 二、***垫付款57041.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 三、驳回原告***本次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8元,由原告***承担9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承担2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