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厚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南京鸿碧广告材料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厚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鸿碧广告材料经营部支付材料价2917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鸿碧广告材料经营部支付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鸿碧广告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6元、保全费242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9896元,由被告***、***、南京厚邦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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