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如皋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如皋港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的堆存费226038元,并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天746元的标准,向原告如皋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堆存费。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 二.原告如皋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以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堆放于原告处,由原告保管的煤渣4973.08吨,在被告欠付堆存费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元,财产保全费16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8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