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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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0549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蕊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慧 书记员刘航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