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281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树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西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原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西石河村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宋波,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原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住***。

法定代表人:况保怡,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西石河村村民委员会(原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西石河村村民委员会)、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原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4)胶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立案,案号为(2005)胶执字第229号。2005年3月17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2019年12月,申请人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裁定变更申请人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0281执恢151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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