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湖市宏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上海康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无锡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物质性损失8942.35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物质性损失2129.1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物质性损失2129.13元;

四、被告上海康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余物质性损失993.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上海康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元,由被告无锡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19-02-18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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