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省缙云县三鼎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山高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市山高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浙江省缙云县三鼎实业有限公司货款92400元,并从2018年9月1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另行计付货款92400元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宁波市山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