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二、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元; 三、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6元;由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