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借款本金1023728.50元,支付利息41872.70元、罚息533.65元、复利1223.01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未返还借款本金1023728.50元、利息41872.70元为基数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律师费405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宜家花园18幢22号1907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甬鄞国用(2015)第99-2202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2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2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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