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120781.55元,支付利息5056.96元、逾期罚息122.33元、复利9.69元以及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84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城区的房产【余国用(2007)字第02401号/A0617996】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30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利息计算至抵押物变价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6元,保全费117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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