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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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等83650.93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收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及律师费4500元。上述款项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清; 二、原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赣B×××××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享有抵押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