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涉案之推广费款六万零七百三十二元零七角七分; 二、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涉案之公证费用二千七百元整; 三、驳回原告其他之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受理费1460元及公告费560元给付原告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