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市景森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津珑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宁波津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景森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0年5月13日解除; 二、被告泉州市景森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津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6718元,并以自2020年5月14日起,支付以6718元为基数,按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宁波津珑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泉州市景森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