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390.08元、伤残赔偿金30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2250元、误工费42000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895元,合计144000.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3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405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鉴证咨询服务*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金额1132.08元,税额67.92元;鉴证咨询服务*伤残程度评定,金额990.57元,税额59.43元”共计225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鉴证咨询服务*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849.06元,税额50.94元;鉴证咨询服务*精神状态鉴定,金额849.06元,税额50.94元”共计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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