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
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3民初2007号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时代广场南路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330142853W。

负责人:韩伟。

被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阳城乡街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254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水电路与古城路交叉口1号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77086849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65岁,1954年7月15日。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告:***,男,38岁,1981年10月18日。地址: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与被告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饶江鲤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袁孟龙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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