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截止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9778.57元,利息39041.24元,违约金23119.77元,账户分期手续费4176元,年费8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广发银行关于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的规定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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