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81677.30元及以81677.3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予***;

二、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304.72元(***已预交),由***、新东方公司负担,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预交的受理费2304.7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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