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信用卡本金37915.02元、利息16266.68元、其他手续费750.24元(截止2020年3月30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循环信用利息日万分之五执行;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欠款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或公告的计算标准执行,具体违约金金额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供的***欠款构成明细为准。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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