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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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7034.9元、利息83.33元、罚息35379.58元、违约金7851.75元,合计200349.56元(截至2020年5月18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计收199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