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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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210237.91元,利息、复利、罚息19172.37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1元减半收取237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借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