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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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灵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支出医疗费6075.44元,住***。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负担164元、***负担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