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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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湘乡市向红加油站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5020元。 由被告***、***共同向原告湘乡市向红加油站有限公司赔偿延迟开业损失8000元。 驳回原告湘乡市向红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73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