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极》、《依靠》、《天涯》、《心太软》、《心情车站》、《好聚好散》、《这样也好》、《哭个痛快》、《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鱼》、《天使也一样》、《春天花会开》、《一个男人的眼泪》、《流着泪的你的脸》、《真的吗》、《忽然之间》、《盛夏的果实》、《爱情万岁》、《终结孤单》、《有你的将来》、《永远的永远》、《白鸽》、《爱情的尽头》、《挪威的森林》、《单数》、《掌纹》、《世界唯一的你》、《情人》、《Superman》、《SuperSunshine》、《刮目相看》、《醒你》、《关心永远在》、《爱拼才会赢》、《梦醒时分》、《OK》、《很难》、《路口》、《秘密》、《小宇》、《再见》、《干妹妹》、《想太多》、《两手空空》、《讨厌夏天》、《爱の初体验》、《我会想念你》、《思念是一种病》、《我想要的感觉》、《爱已升天》、《爱已经满满的》、《不屑》、《总冠军》、《玩具枪与玫瑰》、《我不要长生不老》、《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长假》、《海浪》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歌友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3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