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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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支付尚欠的信用卡本金76468.5元、零售利息738.99元[暂计至2019年1月30日,后续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期手续费10255.77元;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4.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负担25.37元,被告***负担19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