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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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16492.2元,罚息125.3元(上述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8日,之后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899元;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榕房GR共字第××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四、福建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福建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5元,减半收取计8502.5元,由***、***、福建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01.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201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