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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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广西崇左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7766.17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3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3589.20元,从2019年3月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编号为14570215087154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对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73元,由崇左市佳景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