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闽侯县宜成家居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9997.73元、罚息76948.87元(上述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之后仍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478元;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质押存单(户名:***,账号:50×××29)的款项100000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闽侯县宜成家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闽侯县宜成家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1元,减半收取计6110.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224元,由***、***、***、闽侯县宜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58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