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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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聚春园饭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聚春园饭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90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58.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03月31日,之后以22907.3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五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拖欠租金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聚春园饭店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327.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48.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03月31日,之后以1327.07元为基数,每逾期一日按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标准,计至实际付清拖欠电费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聚春园饭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17436.9元(上述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3月13日暂计至2019年03月31日,之后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以每月租金10257元的三倍,计至2019年7月9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聚春园饭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