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0778.32元(不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已付赔偿款8500元,指定支付方式为汇款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东埔分理处开设的账户62×××17);

二、驳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由***负担99.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负担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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