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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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160万元; 二、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租金160万元; 三、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租金损失666,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24,400元,由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37,733.33元,由被告上海成泰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