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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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悦之湾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 浙江威宝高科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威宝高科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74833元并赔偿自2017年1月17日起以374833元为基数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浙江威宝高科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58元,由原告浙江威宝高科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5743元,由被告永康市金标机电有限公司负担611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