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8920号 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朱淑华,浙江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准许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航晓 人民陪审员吴兆东 人民陪审员卢道真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炜 |
裁判日期 | 2018-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