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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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200元(自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从2019年10月9日起利息按年利率24%算至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