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11200元(自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从2019年10月9日起利息按年利率24%算至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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