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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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楚盛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借款本金206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云梦县楚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楚盛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52元,由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楚盛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盛世拍卖有限公司、云梦县楚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楚盛喜来登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北楚盛堂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