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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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3334号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堰支行,住***。 负责人:陈红惠。 被告:浙**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堰支行与被告浙**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震锋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海峰 书记员陈娟 |
裁判日期 | 2019-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