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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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本院对坐落于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大道华鸿中心广场10幢2001室房产的查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31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