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利恩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
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利恩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嘉兴分所
烟台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台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利恩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嘉兴分所、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设计费834218元及违约金21255.4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烟台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可以向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清偿范围内申报债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6元,由两原告负担547元,由被告烟台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1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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