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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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新丰供电局 新丰县和信陶瓷原料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丰县和信陶瓷原料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新丰供电局电费116117.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1.以84715.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该电费清偿止;2.以3140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该电费清偿止); 二、被告新丰县和信陶瓷原料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新丰供电局违约金2541.46元; 三、被告新丰县和信陶瓷原料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新丰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被告新丰县和信陶瓷原料场、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