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 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二、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起内赔偿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 三、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洁”字样; 四、驳回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东中洁厨卫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被告河南中洁瓷业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