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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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三、变更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按每日144.5元标准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负担471元,由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2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叶明锋负担492元,由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8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