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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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安支行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安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19年12月20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9541.33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 二、***、***、***、***、***对***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4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