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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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三、变更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从2018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25日止按每日72.25元标准计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由***负担430.5元,由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1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9元,由***负担457元,由漳州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7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