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泰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臻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2民初73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连戈,济南槐荫北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泰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楚国庆。 被告:山东臻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桑圣飞。 原告***诉被告江苏泰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臻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彦杰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郁苏 书记员王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