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泰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臻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2民初73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连戈,济南槐荫北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泰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楚国庆。

被告:山东臻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桑圣飞。

原告***诉被告江苏泰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臻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彦杰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郁苏

书记员王欢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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